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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统一编号: CLWD00-2017-0020 发布机构: 文号: 温龙政发〔2017〕68号 发布日期:2017-12-28 19:36:30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园区管理水平的通知》(温政办〔2017〕4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7〕74号)精神,加快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小微园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 加快推进小微园建设

(一)紧盯目标强谋划。盘活工业用地存量,加快规划启动一批小微园建设。充分利用“大拆大整”腾出的土地空间,创新小微园建设模式,实现业态多样化,切实为拆后企业解决空间问题,避免优良的小微企业外迁流失,同时为小微企业转型留足空间。

(二)简化流程强审批。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着力优化小微园建设项目审批机制,简化办理流程,推进“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行环境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等园区“捆绑”审批;融合运用联合审批、模拟审批、双轨审批、节点倒逼等高效审批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推进代办服务,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三)创新方式强进度。推进集成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在小微园建设中的广泛应用,积极推广钢结构、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建筑等现代化建造方式,缩短小微园建设周期、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小微园建设用地出让

(一)加强资格审查。为确保小微园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行,竞买人原则上应以法人身份参与竞拍;竞买人资格由区经信局根据审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方案另行制定);审查方案应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机构、审查期限等,并作为土地出让文件附件一并公布。

(二)创新竞价方式。产权开发式和企业联建式的小微园土地出让采用“竞地价,竞无偿移交厂房面积,限房价”的方式,即在出让过程中,当土地竞价溢价率达到一定比例时(最高不超过50%),则竞无偿移交政府的小微园厂房,移交面积多者中标。移交政府的厂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销售及租赁价格。

(三)鼓励国有“廉租”。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小微园力度,鼓励臻龙集团、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自建自持小微园,以“廉租”的方式供给市场。政府自建式的小微园土地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具体流程按照《关于印发<小微园用地作价出资工作流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范本>的通知》(温土资发〔2017〕322号)执行。

三、提升园区建设管理水平

(一)规范物业权属。产权开发式的小微园,通过合同管理的形式设定其自持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其中非生产性用房占比不得少于50%,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不得改变自持部分规划功能。企业联建式的小微园,地块开发完成后,有关产权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割登记,登记后不得分割销售,但可整体转让,区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联建企业需制定建设管理协议报区经信局、属地街道(功能区)备案。

(二)优化项目设计。鼓励小微企业整合重组入园,合理设置园区规划设计条件,优化小微园建设设计方案,适度降低建筑密度、容积率,优化空间布局和形态,提升园区建设品质,营造安全舒适的园区环境。小微园建设项目应充分对接入驻企业,根据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功能、工艺流程要求设计空间结构,提高园区的行业匹配性。鼓励按照企业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提高园区厂房的适用性。企业联建式的小微园,原则上需带建设方案出让。

(三)强化配套服务。按照“产城人”融合要求,小微园同步建设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积极搭建面向小微企业的服务平台,提供技术开发、检验检测、教育培训、融资租赁、信息咨询等专业化功能型配套服务。

四、加强销售管理与入园

小微园销售均价不得超过2900元/平方米,销售最高价不得超过销售均价1000元/平方米,租赁最高价不得超过每月25元/平方米,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企业销售价格进行审核

产权开发式小微园销售须由区经信局组织公开报名并对报名企业进行评审,若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厂房需求超过可售房源的,则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销售,销售结果由区经信局确认并抄送房管部门,房管部门根据抄送结果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若符合入园条件企业厂房需求少于可售房源的,投资主体须提出申请并报市经信委审查通过后方能自行公开销售,由区经信局出具企业符合入园条件评审意见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报房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企业入园按照《龙湾区小微企业创业园入园暂行办法》(温龙政办发〔2014〕118号)执行。入园企业购得小微园厂房后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属地政府按原销售价享有优先回购权;如属地政府放弃回购,按照《龙湾区工业厂房出租与转让暂行办法》(温龙政发〔2017〕40号)执行。入园企业出租厂房的按照《龙湾区工业厂房出租与转让暂行办法》(温龙政发〔2017〕40号)执行。

五、强化小微园运营管理

(一)推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提倡小微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推动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独立法人资质的小微园运营机构。园区需引入专业运营机构、物业管理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引入机构需报属地街道(功能区)备案。

(二)建立物业维修金和保修金制度。产权人2人及以上的产权开发式小微园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金和物业保修金制度。物业维修资金按照15元/平方米缴存,物业保修金按照6元/平方米缴存。企业联建式小微园可参照建立物业专项维修金制度。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缴存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其使用流程参照《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执行。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维修金、保修金监管。

(三)加强履约管理。产权开发式、企业联建式的小微园要与属地街道(功能区)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开发建设要求、价格限制、企业入园、企业退出等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入园企业要与属地街道(功能区)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管理合同》,按照《龙湾区小微企业创业园入园暂行办法》(温龙政办发〔2014〕118号)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对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对《工业用地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履约监管责任不到位的要进行严格问责。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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