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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龙政发〔2017〕60号等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统一编号: CLWD00-2017-0019 发布机构: 文号: 温龙政发〔2017〕67号 发布日期:2017-12-28 19:30:24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37号)规定,按照市法制办《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补充提供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和情况说明的函》(温府法函〔2017〕71号)要求,经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决定对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公布如下:

一、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温龙政发〔2017〕6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新注册成立或变更注册到龙湾区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自形成区财政贡献起10年内按企业实缴税收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按9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奖励。”修改为:“新注册成立或变更注册到龙湾区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自形成区财政贡献起10年内按企业实缴税收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按9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所在的街道,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 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新注册成立或变更注册到龙湾区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自形成区财政贡献起10年内按个人实缴税收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按9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修改为:“对新注册成立或变更注册到龙湾区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自形成区财政贡献起10年内按个人实缴税收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按9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所在的街道,用于培育金融人才。”

二、对《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新十条”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发〔2017〕62号)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中“企业租用厂房按亩均税收1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并从迁入年度起,以企业实缴税收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按前三年100%、后二年5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修改为:“企业租用厂房按亩均税收1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所在的街道,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并从迁入年度起,以企业实缴税收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按前三年100%、后二年5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所在街道,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三、对《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温龙政发〔2017〕6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三款“在区外有关联企业,并实现统一核算,在区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在法律上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修改为:“在区外有关联企业,并实现统一核算,在区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第二条第一款“补助资金分5年发放,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20%,第三、四、五年分别补助10%。”修改为:“补助资金分5年发放,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20%,第三、四、五年分别补助10%。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所在的街道,专项扶持企业发展。”

(三)第二条第二款“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5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按5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修改为:“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5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按上交的5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所在的街道,专项扶持企业发展。”

(四)第二条第三款“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其实缴税收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按前三年100%、后二年5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以上一年度实缴税收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为基数,增量超过10%部分享受上一条款的政策。”修改为:“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其实缴税收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按前三年100%、后二年5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所在的街道,专项扶持企业发展。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以上一年度实缴税收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为基数,增量超过10%部分享受上一条款的政策。”

(五)第二条第四款“对新引进或新设立总部企业的高管(部门经理以上)和技术领军人才,自认定当年起,任职满一年后仍在职的职工,按其当年在本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按10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和“对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额位列全区第一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企业申报一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的1%,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修改为:“对新引进或新设立总部企业的高管(部门经理以上)和技术领军人才,自认定当年起,任职满一年后仍在职的职工,按其当年在本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按10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所在的街道,专项扶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对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额位列全区第一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企业申报一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的1%,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奖励给企业所在的街道,专项扶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发展。”

(六)第二条第五款“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时在我区缴纳的企业及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按9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修改为:“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时在我区缴纳的企业及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按9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所在街道,专项扶持企业发展。”

(七)第三条第三款“区财政局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于审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专项资金到区总部办,并由区总部办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修改为:“区财政局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于审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街道。”

四、修改后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温龙政发〔2017〕60号)、《关于加快推进温州高新区(龙湾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新十条”办法》(温龙政发〔2017〕6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温龙政发〔2017〕63号)全文附后。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9日起施行。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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