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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统一编号: CLWD00-2017-0018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2017-12-18 08:36:43

温龙政发〔2017〕66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壮大,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加快创建“建筑强区”

加大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市级功勋企业、优秀企业、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力争培育特级资质的建筑业航母企业,全区建筑企业专业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市场经营水平、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等各项主要指标位居全市前列。具体目标:

(一)经济总量:“十三五”期间,建筑业总产值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20年末,全区建筑业年总产值突破2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区GDP的10%以上。

(二)企业规模:到2020年末,建筑业特级企业1家,总承包一级企业达10家以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达5家以上;建筑业年产值超50亿元“航母企业”1家,超10亿元“龙头企业”达5家以上,超5亿元“骨干企业”达10家以上。

(三)科技进步:到2020年末,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个、市级企业技术中心3个,创国家级工法5项、省部级工法20项,编写国家行业标准3项。

(四)质量安全:到2020年末,争创国优工程1项、省优工程5项以上、省安全标化工地10项以上、市优工程30项以上、市安全标化工地40项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普遍提升,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强化结构调整,加快实现产业转型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以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境内外上市等形式,壮大企业规模。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专业承包为20亿元)的,由区政府授予龙湾区建筑业“航母企业”称号;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10亿元(专业承包为5亿元)的,由区政府授予龙湾区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5亿元(专业承包为2亿元)的,由区政府授予龙湾区建筑业“骨干企业”称号,对新获得“航母企业”和“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每年组织一次区建筑业功勋企业、优秀企业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参照区年度功勋企业、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获选的企业可享受区功勋企业、优秀企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和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提升企业美誉度和知名度。

(六)支持企业加快发展。设立企业成长贡献奖,对本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下同)贡献首超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安排 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扶持资金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该类企业扶持和发展。对年产值首超2亿元且对本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贡献超5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凡年度新增地方财政留成10%以上的,前三年按其新增部分的100%、后两年按其新增部分的50%安排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加大对该类企业的扶持力度。

(七)助推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对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20万元;对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奖励10万元。

(八)拓宽融资渠道。协调金融机构对区属重点骨干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鼓励引导企业抱团争取信贷支持,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以及其他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创新担保方式,支持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企业积极参与BOT、PPP模式项目的竞争。

(九)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智能、防水、新型材料等专业企业,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完善劳务分包市场。培育和规范工程设计、勘察、质量检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其中介服务功能,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市场提供协调、评价、监督等方面服务。

三、强化市场开拓,加快“引进来”和“走出去”发展步伐

(十)鼓励企业开拓省外市场。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场意向的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施工、中介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省外市场。相关部门为企业拓展省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等高效便捷服务,提高省外市场占有份额。对龙湾区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建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我区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的,金融部门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十一)鼓励企业回归扎根龙湾。凡原注册在外地的一级、二级建筑企业,变更回龙湾注册,分别安排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专项用于给予该类企业一次性奖励;并将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的引进企业认定为龙湾区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三年按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后两年按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安排扶持资金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该类企业扶持和发展。凡龙湾区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及时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外出经营诚信证明。回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及时做好税收征管服务。鼓励企业入驻建设总部大厦,提升产业集中度,发展楼宇经济。加快建筑业发展后方基地建设,以保证建筑业的发展后劲,实现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提高区属企业承建区内工程的能力。凡是区域内公开招投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将在招标文件中引用《温州市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评审。凡是区域内实行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包含小额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项目代建等由区属建筑业企业承接。

四、强化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竞争

(十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配套,在本辖区内实施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给予国家、省资助额50%的配套资金,拨款方式按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对上年度R&D投入2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别给予10%、15%和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能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对牵头起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参与起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工法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奖、省级QC成果一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

(十五)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引导有条件的建筑企业转型,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化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技术,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率先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试点,加快研究制订预制外墙不计入计容面积、保障性住房增加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容积率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措施。提高建筑部件工业化生产水平,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本地企业工业化生产的建筑部件。

五、强化品牌建设,增强企业创优夺杯意识

(十六)支持企业品牌建设。获得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建筑业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工程质量创优。对获得“鲁班奖”的区内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华东杯”、“钱江杯”省优工程或全国建筑工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奖、“瓯江杯”市优工程、“龙湾杯”区优工程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十八)支持企业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对获得“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的区内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给予奖励5万元;获得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予奖励1万元。

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十九)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对建筑业企业职工教育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在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加快人才引进与培育。加快培育和造就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政策环境。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被引进的建筑业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待遇按区委、区政府有关政策予以落实。优先推荐我区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及建设行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为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二十一)设立专业人才贡献奖。对在上年度创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市级及以上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兼项方面可适当放宽。在其承接的工程项目主体竣工后,可持工程主体验收证明参加新项目的投标活动。对连续创优的,在同等条件下职称晋升时视作有特殊贡献给予优先考虑。

七、强化服务管理,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二十二)加大招投标市场整规力度。全面推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采集参与本区建设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信用和企业综合信息,对其作出评价,并将结果与招投标活动挂钩。加大治理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串标等行为。

(二十三)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实行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持证上岗、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和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二十四)发挥建设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丰富工作内容,引导行业协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企业发布市、区建筑市场动态信息,帮助企业联系建设业主单位。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

(二十五)建立服务企业“绿色通道”。区监察、审计、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等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规范各类涉企检查,针对区级建筑业重点企业,开启“绿色通道”,予以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积极支持龙湾区建筑业发展。

(二十六)健全政企联动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建筑业总结表彰会议,认真分析和研究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拓展能力强、就业带动明显、为建筑业发展和财政收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建立区领导联系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制度,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八、其他事项

(二十七)本意见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仅限于工商、税务、统计等登记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以企业上报统计、税务和住建部门的数据为准。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中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

(二十八)凡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其他处罚记录的,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九)企业在年度内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新增的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总贡献额。受奖励的企业事先与区政府签订协议,明确五年内如要迁出龙湾区,须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奖励予退还拨付单位。

(三十)本意见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温龙政发〔2012〕10号)同时废止。区属水利、交通企业参照本意见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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